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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区十余家餐饮包间仍有“最低消费”,有经营苦衷

信息来源: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14/4/2 14:14:15    浏览:1968

日前,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明确要求餐饮企业不得设最低消费额。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也表示,餐饮行业中的“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消费者有权起诉。记者前日对泉州市区十余家餐饮企业进行调查,发现不少餐馆包间设“门槛”。

  反映

  设置“最低消费”造成食品浪费

  家住市区云谷小区的蒋女士告诉记者,前不久,他们几个家庭成员到市区领SHOW天地一家餐馆聚餐,服务员告诉他们包间最低消费要800元。

  “我们四个家庭成员经常聚餐,平时我们人均消费也就30元—40元。我们跟服务员商量,能否将标准降低点,却被告知不能降低,吃不完可打包。最后,为了达到这一标准,我们只好多点菜、点好菜。”蒋女士无奈地说,最后她们还是没有吃完,只好打包回家。她坦言,餐馆的这种“强制”做法让她感到堵心。

  记者了解到,不少市民都有过相似的经历,绝大多数消费者对于商家设置最低消费行为表示不满。“这种消费模式就是被动消费,使我们失去了消费自由。”市民林先生表示。

  对于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餐饮企业不得设最低消费额”的规定,多数市民表示赞成。“没有了‘最低消费’的限制,吃多少点多少,不用再为消费而浪费了。”市民马先生说,饭店口碑好了,回头客多了,就算取消“最低消费”也不吃亏。

  调查

  不少餐企包间 要求“最低消费”

  3月24日上午,记者随机调查了市区10余家餐饮酒店,发现不少餐馆包间设“门槛”。

  市区领SHOW天地德记楼的服务员告诉记者,选择包间需要保底消费500元;附近赣湘楼服务员也表示,包间最低消费需要500元,如果在大厅圆桌就餐,则无需保底消费。市区田安路食为记的服务员表示,选择包间需要最低消费488元。记者询问:“难道没有保底消费就不能在包间就餐?最近不是明确包间不得设最低消费额吗?”该服务员说,这是他们餐厅的规定。位于田安路的起点时尚餐饮使用包间同样需要包厢费,并且不同包间的费用不同,分别有380元和480元两种。市区刺桐南路的黄岐避风塘则表示,10人包间不需要保底消费,个别包间则需要。

  市区徽皇私房菜、东南海鲜馆、湖美大酒店、丰泽大酒店、钻石大酒店则都表示无需保底消费。

  店方

  设“最低消费”有经营苦衷

  对于消费者“一边倒”的指责,几位店主表示他们也有苦衷。市区泉秀街某饭店负责人告诉记者,没有了消费限制,一个可以坐10人的大包间常常被三四个人占据,店方还不能拒绝。他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一个包间中午或者晚上一般只能接待一次客人,水电费、服务费、饭菜成本费、有线电视费等都是很大的开支,如果消费者只花了200元,那这桌是要赔钱的。

  一位业内人士分析,中高端餐饮设置“包间最低消费”主要还是出于成本考虑。他表示,餐饮业的包间和大堂最大区别有两个:人均占用面积和人均就餐时间不同,这导致餐饮企业提供的包间服务比大堂服务成本高。他举例,一个包间内摆放10人餐位的大桌,以及休闲空间、提供有线电视等,人均占地面积可能要1-2平方米,甚至更多;而大堂内摆放方桌或小圆桌坐4-6人,人均占地面积可能只有0.5平方米。另一方面,大堂内就餐平均时间较短,中餐或晚餐至少能“翻堂”一两次;而包间内就餐的,通常是家庭欢聚、商务宴请等,就餐时间较长,一个时段只能接待一桌客人。相对而言,包间的成本就大大提高了。

消委会

  可保留证据提起诉讼

  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于“包间设最低消费”是否属于“霸王条款”,目前并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因此处理要看具体案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看是否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工商部门相关人士介绍,遇到此类纠纷时,工商部门在介入调查时,会以餐厅是否事先声明为判断依据,如果餐饮店有事先告知,让顾客有充分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而消费者又接受的话,那么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商家事先并未告知,侵害消费者的权益,工商部门将对商家严肃处理。

  该人士提醒,如果消费者在就餐过程中,发现饭店方设最低消费额,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市民到餐饮企业消费时,一定要主动咨询菜价、增值费用等,同时保留手机音视频、店方宣传单、海报广告等直接证据,最关键还是索取发票,发票是维权的重要依据。

  律师

  “最低消费”剥夺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对此,福建佳远律师事务所林耀龙律师表示,“包间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餐厅的这些限制性条款明显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犯,剥夺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消费者可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他表示,根据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餐厅“包厢最低消费”等格式条款,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具有自主选择权,且行为必须自愿。商家设置“包间最低消费”,规定消费者无论消费多少都必须按其标准支付费用,以其主观意志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实际上等于剥夺了消费者自由控制自己消费量的权利。哪怕饭店提前告知消费者包间有“最低消费”,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湖南美食网 www.zghnc.com 提供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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