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管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有望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监督管理,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在产品投放市场后两个月以内,由生产企业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备案,并按照有关要求提交备案材料,履行备案手续。备案资料一式二份,一份交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份留生产企业存档。委托生产的,由生产企业(委托方)向实际生产企业(受托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备案。有多个受托方的,由委托方选择向其中一个受托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备案。委托方应将备案材料的复印件分别提交其他受托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征求意见稿要求,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后,对备案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予以备案并于5日内发给备案登记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强调,不再生产已备案的产品时,生产企业应主动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注销该产品的备案。生产企业对已获备案的产品,自备案之日起届满4年前一个月内应向原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该产品是否继续生产的情况说明;逾期未提交的,该产品的备案予以注销。已获备案的产品,原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对发生变化的内容重新备案。已获备案的产品,配方未发生改变的,生产企业不得申请改变原名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除外)。配方变更后仍使用原名称的,应当在产品外包装标识上予以注明,以区别于变更前产品。(朱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