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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规定执法不参照行政指导案例将被撤销

信息来源:湘行天下厨政管理团队    发布时间:2010/9/12 9:19:30    浏览:1891

政府工作部门处理行政事务,除开参照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还应当参照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指导案例,作出与案例基本相同的处理决定。记者获悉,《湖南省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日印发。

  指导案例的发布,能给“规范行政裁量权”树立一个更直观的标杆。早前,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唐世月曾对媒体表示,类似“同案不同罚”、“同事不同办”的情况有可能大大减少。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每年报送三个案例

  “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列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办法》要求,每年1月之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于将上年度行政执法案件,按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种类进行分类选择,并将选择的指导案例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报送数量每年一般不少于3件。

  案例从何而来?《办法》中明确,应当从这些行政执法案件中选择:数量较大的,社会普遍关注的,容易发生执法偏差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这些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组织专家论证。

  经过法制部门审查后,这些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发布在本级人民政府网站上,同时还可以通过政府公报、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

  执法拒不参照案例,将依法撤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处理相同行政事务,不参照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自行改正;有监督权的机关可以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撤销。”《办法》中明确。

  如果是下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违法或者不适当的,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正;据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撤销。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进行清理,对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不适应客观情况变化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专家观点

  湖南又一次开创依法行政先河

  红网长沙8月10日讯(潇湘晨报滚动新闻记者张莹实习生徐云)应松年教授,中国行政法学会会长、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他曾向时任代省长的周强建议,“规范行政程序先在湖南搞起来”。后来,有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问世,也有了《湖南省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应松年说,《办法》又是一次创举。

  应松年认为,不管法律条文制定得多么细致,总没办法把现实情况解释清楚,但指导案例的出现,能提升行政执法的准确、公平和公正。

  众所周知,世界上的法系分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前者运用判例,后者则使用条文。应松年说,两种法系正在不断互相靠近,美国出现了很多成文法,为判例增加了刚性规定。在中国,部分条文法规也有判例作为补充,更适应丰富复杂的现实情况。

  “在行政执法领域,吸收案例中的经验,让条文更加具体、细致。据我所知,湖南是走在全国前列的。”应松年说。

  应松年提出,如何确定案例来源,是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制部门要慎之又慎的。“有可能的话,要多组织专家讨论,并允许他们提出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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