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挂“伤心凉粉”招牌,却对簿公堂……成都“伤心凉粉”诉重庆磁器口两家店铺商标侵权一案在重庆开庭。庭审围绕“伤心凉粉”到底是商标还是菜名展开了激辩。成都“伤心凉粉”创始人杨明昨日接受了记者采访,称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是为了维护“伤心凉粉”品牌及食品安全。此前“伤心凉粉”曾就商标侵权,在成都范围内打赢了多次官司,此次诉讼也成为了成都“伤心凉粉”出川维权的第一“战”。
在洛带镇卖了十几年伤心凉粉的杨明诉称,自己是“伤心凉粉”的创始人,2005年用其妻名字将“客家伤心”4个字进行了商标注册;2009年又注册了“伤心凉粉”的商标图案,2010年注册了“伤心凉粉”4个字及其拼音。因此,对方悬挂“伤心凉粉”的标识,肯定是侵权行为,要求赔偿3万元损失费和1万元的律师代理费及差旅费。
被告之一认为,“伤心凉粉”属于通用菜品名,早在清朝就有了,不应作为商标使用,同时还举例说同样作为名小吃的四川安岳县“周礼伤心凉粉”已经成功申报为当地名小吃,目前还在申报中华老字号等称号。另一被告则称,杨明注册的商标是小吃类,而不是餐饮类,自己的店名叫“碗碗香面庄”,仅有菜谱上有“伤心凉粉”的菜名,杨明无权干预其开店。被告方还表示,原告是想垄断磁器口的“伤心凉粉”生意,他们已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对公示的“伤心凉粉”商标提出异议。
对于被告提出的“垄断”的说法,杨明回应说:“我做我的,你做你的,你可以取其他的品牌名字,我们互不相关,更称不上垄断。”
律师说法
关键词:商品通用名称
对于此事,四川省明炬律师事务所王林律师表示,“在商标内含有商品通用名称的,商标注册人无权禁止他人使用该商标。”王林称,如果商标注册人在申请商标之前,他人已经在使用同一种商标,并造成了一定影响。那商标注册人则无权禁止对方使用,但可以要求对方在商标上附加区别进行区分。如果他人是在申请商标之后使用该商标,则商标注册人有权要求对方撤换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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