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元朗“荣华”与广东顺德苏氏“荣华”十五年的商标战仍未停止。12日,广东顺德苏氏荣华食品商行召开新闻发布会称,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的一审判决,香港荣华应停止生产和销售“荣华及图”商标和“荣华月”商标月饼的生产和销售,并赔偿顺德荣华食品1740万元。
事实上,“元朗荣华”月饼是香港荣华公司生产的香港老字号月饼,而顺德苏氏“荣华月饼”取得了“荣华”和“荣华月”注册商标权。尽管香港“荣华月饼”1950年就在香港生产销售,顺德荣华方面认为,能够证明香港荣华最早在内地属于合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荣华月饼的直接证据仅是1994年香港荣华在东莞成立的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
据顺德苏氏荣华食品商行总经理苏国荣介绍,顺德荣华的注册商标最早是1990年山东永乐糖果厂申请注册的,1997年,顺德荣华从山东永乐糖果厂受让“荣华”商标后,成为“荣华”注册商标在内地的权利人。1991年香港荣华也曾向当时的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但被驳回。
从1998年开始,为争夺“荣华”商标的使用权,两家月饼公司便官司不断,至今经历了58场诉讼。双方争议焦点是:香港荣华认为“荣华月饼”属于知名商标特有名称,香港荣华在内地有权使用“荣华月饼”。顺德荣华方面认为,顺德荣华享有依法注册的“荣华”注册商标权利,“荣华”商标所有权属于顺德荣华,未经其授权许可,任何第三人在月饼、糕点等食品上使用“荣华”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从目前审判结果来看,香港“荣华月饼”不属于知名商标特有名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复函称,“荣华”商标于1990年11月10日即在“糖果、糕点”商品上获得注册。在他人已有商标专用权存在的情况下,香港荣华公司不能依据其在后对“荣华月饼”的使用行为,以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在“月饼”这一类似商品上再取得一个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
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的判决,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荣华饼家有限公司被判令停止生产和销售“荣华及图”商标和“荣华月”商标月饼和牛油曲奇,同时要求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赔偿苏国荣和佛山市顺德区苏氏荣华食品有限公司1740万元,荣华饼家有限公司对其中166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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